想要考察“汉语拼音字母”进入学校国民教育的历史,便不能不提到民国时期的“国音注音字母”。 “注音字母”是在民国二年(1913)由国民政府教育部召开会议,通过“采用注音字母案”,开始制定“标准国音字母”的。 民国三年(1924)成立“读音统一会”,共核定标准国音六千五百余字;并由章太炎“取古文篆籀径省之形”制定“注音字母”,以辅音,介音,元音的三拼方式并标以声调为发音基制。 民国七年(1928)当时的北洋政府教育部发布了民国三年制定的“注音字母”和四声点法,后来因为时局和教育总长变动而搁置。 直到民国十九年(1930),国民政府行政院训令“注音字母”改名为“注音符号”,以此来强调——注音是扶助汉字而不是取代汉字。至此“注音符号”才得以全面推行。 而“注音字母”正式进入小学教学则是始于此前1929年的《小学课程暂行标准·小学国语》。其规定的“作业要项”要求“国音字母的熟习运用(三、四学年);国音字母和汉字的互译(五、六学年)”。 不过到了1932年的《小学课程标准·国语》,不仅更换了名称,而且又降低要求:“国音注音符号的练习(三、四学年);国音注音符号的熟习运用(五、六学年)”。 1936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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